京國稅發[2008]175號
頒布時間:2008-07-02 11:51:02.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發票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擊制售假普通發票和非法代開普通發票等違法活動的通知精神,結合總局關于建立發票管理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普通發票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核定發票領購種類
各局應嚴格依照《發票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及市局有關規定,參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分行業、分經營規模,嚴格核定領購發票的種類、版別、數量及納稅人月發票最高持有量及領購發票次數。
普通發票由稅務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門定期進行檢查。
二、加強普通發票領購管理
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原則上核準1本。(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京國稅發[2008]175號第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原則上核準1本”修改為“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核定發票持有數量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申請領購工業企業(包括修理修配)、商業企業等普通發票以及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商業零售發票,可以簡化發票票種核定手續,由辦稅服務廳或稅務所有關崗位根據計算機系統的稅務登記信息即時辦理,但核定持有數量只能為一本或者一卷,核定最高開票額度,只能為發票設置的最低額度。”)
納稅人領購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增版、增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對申請前3個月(不足3個月按實際經營期限)經營情況進行核查,抽取部分開票信息進行核對,對核查無問題的依照經營情況重新核定月發票最高持有量及領購發票次數,實行按次限量發售。對偶然發生大宗的經營業務,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實行一次性增版、增量處理,該宗交易的發票開具完畢后,按原核定標準發售發票。
納稅信用A級企業及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最大購票量應控制在3個月使用量范圍內。
納稅信用A級企業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印制數量應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圍內,其他企業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印制數量應控制在半年內。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惡意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應依照規定處罰,同時對該納稅人今后三年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檢查,對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三、調整普通發票版面,對納稅人領購發票實行限版限量分類管理
增設萬元版《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北京市免稅農產品收購憑證》、《北京市廢舊物資收購憑證》。
《北京市汽車維修發票》、《北京市修理修配業發票》改為千元版。
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原則核定十萬元版以下發票。
四、實行驗舊購新發售發票管理制度
對納稅人領購發票實行驗舊購新發售發票管理。
對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采取發售發票采取即時驗舊的方法,對一般納稅人采取定期驗舊的方法。征期結束后各分局應指派專人利用數據平臺對納稅人購票情況進行分析。對用票、申報有問題的企業,管理部門依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稅源日常管理與稅務稽查業務銜接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10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凡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各局要按規定通過稅控管理后臺對其報送的開票電子數據進行“驗舊”,驗舊通過的,準予領購發票。
五、加強冠名發票的管理
(一)各局應依照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冠名發票的審批,對符合印制冠名發票并提出申請的納稅人應參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分行業、分經營規模,嚴格審批印制冠名發票的最大開票金額和數量。
(二)各局應指派專人利用數據平臺對冠名發票使用情況與其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對用票、申報有問題的企業管理部門依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六、加強發票日常監督管理
各局應加強對納稅人領購、使用、保管發票的情況進行監控檢查,應結合下列情況定期確定一定比例納稅人進行專項檢查。
(一)對使用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注冊地址或同一經營地址的納稅人;
(二)對經營活動場所不固定或租借在賓館、招待所、寫字樓、居民住宅的納稅人;
(三) 財務人員或辦稅人員不固定;
(四)營業額較大,但長期低稅負或零稅負;
(五)申報數額小、領購發票頻繁,開具金額小;
(六)使用外地身份證明注冊的納稅人。
各局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應依照規定處罰。同時結合納稅人經營情況及用票情況重新核定發票用量。
以上措施自2008年7月16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20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