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2000]171號
頒布時間:2000-10-11 11:37:1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嚴格控制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版面金額,同時嚴格控制專用發票的發售數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新辦企業和被列入市局京國稅[1999]136號文件規定的監控范圍的企業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核定其開具萬元版專用發票,同時每次對其發售100份以下電腦版專用發票。
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新辦企業因經營業務確需開具十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須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報主管局長批準,同時每次發售其200份以下的電腦版專用發票。
二、對用票量大,財務核算健全且納稅正常的企業,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并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可以核定其開具十萬元版以上千萬版以下專用發票,同時每次可以對其發售使用一個月以內的電腦版專用發票數量。
對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千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其所在地國稅機關核實后報市局審批。
三、對其他一般納稅人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核定其開具萬元版專用發票,同時每次可以發售其300份以下電腦版專用發票。
四、各區縣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對本局管轄的已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重新核定開具專用發票的版面金額和發售數量,重新核定工作須在10月底前結束。
五、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應及時與市局聯系。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