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征[1995]345號
頒布時間:1995-10-08 11:46:43.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注:根據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京國稅發[2007]212號),“…… 1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由國稅局發售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征[1995]345號)第二條、第三條。”本文陰影部分廢止。
各區、縣國稅局,直屬分局:
為加強汽車維修業發票的監督管理,維護稅收法規的正確執行,我局與北京市交通局研究決定,自9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專用發票”改由市國稅局統一印制,各區縣國稅局發售。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購領汽車維修業發票的手續
自95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汽車維修業務的經營者,持北京市交通局核發的“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到各區縣國稅局購買汽車維修專用發票,初次購買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購票申請,經稅務機關根據“許可證”規定的維修項目核準其購票種類并在“發票領購薄”上注明。以后購買發票需持“汽車維修許可證”及“發票領購薄”和其他有關證件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購買。
(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京國稅函[2002]642號第一條修改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在與賣糧人進行糧款結算時,必須開具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初次申請領購《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時,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準予登記并核準糧食收購經營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發票核定手續;以后購買發票需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對汽車維修單位現存發票的處理問題
對各汽車維修單位現存的各種汽車維修專用發票從95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用票單位應將已作廢的“汽車維修專用發票”清點造冊,并報市交通局規費處核準數量后監督銷毀。
三、汽車維修專用發票的種類及售價(式樣附后)
名 稱 類 別 聯 次 售價
(一)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汽車大修) 32開四聯 4.5元/本
(二)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總成大修) 32開四聯 4.5元/本
(三)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小修、保養) 32開四聯 4.5元/本
(四)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專項修理、加工) 40開四聯 3.5元/本
(五)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配件、銷售) 40開五聯 3.9元/本
(六)北京市汽車維修業務發票 (檢測) 40開四聯 3.5元/本
各區、縣國稅局應加強對汽車維修業用票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從嚴處理。
199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