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2000]006號
頒布時間:2000-01-10 11:35:08.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市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集貿稅收管理的通知》(京國稅[1996]147號)和《北京市集貿市場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試行辦法》(京國稅[1996]171號)發布實行以來,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和有關直屬分局采取積極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不斷規范和加強集貿市場稅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全市范圍內集貿市場稅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征管,規范管理,現就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稅收委托代征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結合本地區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委托有關單位代征集貿市場稅收時,應嚴格按規定履行代征手續,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核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協議書填寫內容應嚴謹、規范,代征時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時限仍需代征的必須續簽協議,否則不得由代征單位繼續代征稅款。
協議書和代征證書應直接由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與受托單位簽訂或向代征單位核發,加蓋局印。有關委托代征集貿市場稅收的內部審批程序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自行確定。
二、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對已委托代征稅收的集貿市場的管理職責。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應對委托代征稅收的集貿市場內采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的各類經營者逐戶核定征稅定額并按規定定期調整征稅定額。
(二)對于委托代征稅收的集貿市場內確定為按月繳稅的各類經營者應按規定逐戶核發《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并切實加強核定書的使用管理。
(三)按照市局《關于對集貿市場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的若干管理規定》的要求切實加強對代征市場內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的各項管理工作。
(四)明確要求各代征單位嚴格按照已向納稅人核發的《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所核定的稅種和稅額征收稅款。嚴格禁止回避定額核定程序,采取以代征市場為對象包稅或變相包稅的代征作法。
三、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應經常性地對受托單位代征集貿市場稅收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的重點是:
(一)對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的日常管理情況,包括對臨時稅收征收人員進行初審、按規定辦理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的審批手續、對臨時稅收征收人員的培訓考核與試用、簽訂聘用合同以及對臨時稅收征收人員使用的完稅憑證及征收稅款的管理等情況。
(二)對稅收專用票證的使用、登記和管理情況。
(三)按規定征收及解繳稅款的情況。
(四)按要求上報委托代征集貿市場有關報表的情況。
(五)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認為有必要開展檢查的其它情況。
檢查的時限、形式和內容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根據本地區委托代征集貿市場的實際征管情況自行確定。對代征稅款單位和代征人員違反稅法有關規定和代征協議規定的行為,有關稅務機關須令其糾正并視情況解除代征稅款協議,取消其代征資格,同時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追究代征稅款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對于取消代征單位代征資格后所涉及到的集貿市場稅收,有關稅務機關可變更為自行征收,亦可在條件具備時另行委托集貿市場所屬街道、鄉(鎮)范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實行代征。
四、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有關直屬分局應在近期內對委托代征集貿市場稅收的各項手續、制度進行一次清理,并有針對性地對重點代征單位的代征稅款情況開展檢查。清理、檢查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20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