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2]642號
頒布時間:2002-11-06 11:49:08.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省、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糧食收購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2]80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購領北京市糧食收購發票的手續: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在與賣糧人進行糧款結算時,必須開具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初次購買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需持有北京市糧食局正式批準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核發的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營業執照或持有工商局核發的《入市收購資格證》向所在地國稅機關提出購票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發票領購簿和稅務登記副本上注明。以后購票持發票領購簿和其他有關證件到所在地國稅機關購買。
(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京國稅函[2002]642號)第一條修改為“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在與賣糧人進行糧款結算時,必須開具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初次申請領購《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時,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準予登記并核準糧食收購經營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發票核定手續;以后購買發票需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由市局統一印制下發各分局(發票式樣附后)。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
三、請各局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本局糧食收購單位原使用的糧食收購憑證進行登記,并做好清理繳銷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對我市糧食收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執行的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北京市糧食收購統一發票(略)
200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