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1995]019號
頒布時間:1995-01-24 11:18:4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對外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1994]255號)轉發給你局。鑒于《中國居民身份證明》進行了重新修訂,因此,請根據你局需要自行印制,并統一編號。對我市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到境外投資或從事勞務在對方國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提供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仍統一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分局辦理。
19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