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2000]195號
頒布時間:2000-11-24 11:38:3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230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近日,我市某區國稅局在查處一起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時發現,該局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操作人員未按政策規定擅自為企業授權開具十萬元以上專用發票和超量售賣專用發票,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在市局反復強調從嚴管理發票的情況下仍發生此類嚴重違規問題。為此,市局重申:
一、各區縣局在售賣專用發票和核定企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金額版面時,必須按照市局(京國稅[2000]124號)和(京國稅[2000]171號)通知要求的審批程序和數量進行,不得擅自變動。
二、加強對商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對被列入市局(京國稅[1999]136號)文件規定的監控范圍的商貿企業申請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核定其開具萬元版專用發票,同時每次發售其25份以下電腦版專用發票,每次售賣時必須驗舊售新。
三、企業使用的金稅卡發生損壞,應由企業抄錄金稅卡中的開具專用發票數據。不能抄錄專用發票數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其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進行認證,產生的存根聯數據留作備查,對損壞的金稅卡,各區縣局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自行解鎖重新發行使用。
四、切實加強目標責任制管理,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區縣局對專用發票的內部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特別要對專用發票的領售環節,從工作程序、崗責落實、審批手續、審批權限等方面認真核查,重點是抓好落實工作。對發票管理工作中發生的違反規定,擅自亂用職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