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住房公積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各行業各地區有無區別,是否可按一定的金額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相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后根據國務院于2005年12月1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中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貴企業應參照上述規定,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應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以內的實際繳存額度,且基數不能超過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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