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補貼的財稅處理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企業咨詢支付給從本單位退休的人員的補貼、慰問費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一、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向從本單位退休人員支付的補貼和慰問費等,屬于離職后福利,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

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對于“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向從本單位退休人員支付的補貼和慰問費等,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向從本單位退休人員支付的補貼和慰問費等,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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