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關于以技術成果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問題,一直被各大媒體吵吵,老顧也湊個熱鬧,在此給大家做個簡單解析:
一、法規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個人用持有的技術成果對外投資取得股權,資產權屬發生了變更,并且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作為轉讓的對價,理應按照財產轉讓確認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41號文的優惠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因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稅[2015]4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依據此文規定,個人以技術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技術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技術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技術轉讓收入,轉讓收入減除該技術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技術資產投資,應于技術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技術轉讓收入的實現。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文件對于個人用技術投資入股,給予了分期納稅的優惠,而且對于每期繳納的稅額也沒有定額規定,實質上可以延遲至后一年繳納絕大部分個人所得稅稅款。
三、101號文的優惠
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9月20日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此文規定: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即按財稅[2015]41號文件規定)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通過此文規定可以看出,技術出資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有了更大的優惠,這個規定突破了41號文規定的5年的期限,只要投資人一直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遞延納稅。
案例分析:
張三先生以其持有的一項專利技術(取得成本100萬元)評估作價5000萬元,投資到A高新技術公司,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
1、按照財稅[2015]41號文的規定,張三應該在專利技術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技術轉讓收入的實現,確認財產轉讓所得4900萬元(5000-100),應納個人所得稅980萬元,同時按照文件規定,可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比如張三可選擇第1-4年分別繳納1元稅款,在第5年繳納976萬元稅款。
2、按照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只要張三在有生之年不轉讓這筆投資股權,就可一直享受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至于其百年之后,子女繼承這筆股權,如何繳納個稅,那得看到時稅法如何規定了(這是后話,暫且不表)。
老顧提醒各位看官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6]101號規定,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假設被投資企業按10年攤銷專利技術,這樣,張三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可稅前扣除500萬攤銷費用,按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10年間每年能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累計減少納稅750萬元。
全國有多少個張三?張三有多少項專利技術?可以投資到多少個企業?哎呀,嚇死寶寶了,不能說了,再說恐怕就有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