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理解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兩免三減半優惠
最新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延續了原有的“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規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有不少會員咨詢如何理解“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就開始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即原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68號公告延續了原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的規定明確了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在2018年度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于“獲利年度”,財稅〔2012〕27號明確:“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比如某企業2016年成立,當年軟件企業條件并完成軟件企業稅務備案,同年虧損500萬元;2017年盈利,彌補2016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2018年盈利,彌補2016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則該企業2018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2018、2019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2020、2021、2022年度享受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比如:某企業2015年成立,當年開始獲利,但該企業在2017年才符合軟件企業條件并完成軟件企業稅務備案,因此該企業2017年至2019年度享受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2015和2016年度則不得享受免稅優惠。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即如果該企業2018年度發生虧損,不中斷計算優惠期限,企業在2020年度不享受優惠政策。
| 作者:張翀(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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