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為進一步推動醫療保障事業發展,在2016年1月1日以來全國31個城市試點的基礎上,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為便于納稅人及時、正確享受政策,本文特別對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解析。
一、政策內容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適用對象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所稱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三、扣除辦法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重要的“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五、納稅申報
為便于扣繳義務人、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納稅申報,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稅前扣除,仍沿用原納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需要附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明細信息。同時要求,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終止稅前扣除。
以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情況為例,單位在履行扣繳義務、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 作者:劉星(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