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9年12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1年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1年1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型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014年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收營業稅。
2015年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5年8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9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2014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稅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015年3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主管國稅機關對常用的納稅申報表,應根據納稅人需要印制紙質表單放置于辦稅服務廳,以便于確需使用紙質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使用。辦稅服務廳未放置,但納稅人提出需求的,應當及時為納稅人打印或復印。同時,積極宣傳引導納稅人通過網絡、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提高辦稅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