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建筑企業,2014年新購入了一臺用于生產的建筑設備,價值為15萬元,請問能否允許一次性計入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由于您企業不屬于財稅〔2014〕75號中列明的6個行業范圍,新購入的這臺設備價值已經超過5000元標準,同時該設備也不屬于專門用于研發的設備,所以不能一次性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該設備的扣除要求應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