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跨年度發放的工資應在哪個期間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在2010年底前已計提且明確到個人的工資費用、已經代扣了個人所得稅,符合上述5個原則,而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完成發放,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上述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