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們注意!預提的工資應在每年5月底前發完
案情簡介
近期,地稅機關在某企業開展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該企業2015年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100萬元,未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會計稱,這是12月底準備發的工資。
稅務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該企業2015年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10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2016年5月31日前已經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以在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扣除;如果該企業在2016年5月31日還沒有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需要在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