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形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別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
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應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并按照25號公告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2.申報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有關規定,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需審批,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送資料,一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3.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1)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