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辦公樓辦公,水電費都是由物業代收的,物業提供的用于入賬的原始憑證包括供水供電公司開給物業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物業開給我公司的收據、物業的水電費分割單,根據這些原始憑證,是否可以計算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水電費費用?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三)》一、關于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問題 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繳納營業稅時實行差額征稅,開具代開普通發票,而營改增試點政策中并未延續差額征稅政策。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解決。在新的政策出臺之前,可暫按以下情況區分對待:
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另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十)》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電、燃(煤)氣費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問題的增值稅處理原則,我們已在《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三)》中進行了明確,基于上述原則,現對有關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業務的操作口徑進一步明確如下:
1、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項時向消費者開具收據,并全額轉付給水、電等實際提供方的,不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
2、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轉付行為,不得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其接收的增值稅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作為費用列支,否則,將視為增值稅的轉售行為。
3、物業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屬于上述情況的為物業公司代收行為,若不屬于代收行為,應由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發票復印件不屬于有效憑證,因此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來源:山東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