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資產損失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資產損失的申報方式包括:
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哪些需要清單申報?
一、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 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哪些需要專項申報?
除前面講到的資產損失以外,均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用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注意: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如何操作?
企業直接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進行申報即可,不需另行備案。
以專項申報方式申報的資產損失應如何操作?
企業需要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和A10509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兩張附表進行申報。
同時,需按規定在匯算清繳期登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官網,進入網上辦稅服務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要求上傳相關資料的影印件,紙質資料留存備查。
境內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如何操作?
分支機構:(1)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自身發生的資產損失;(2)需將各項資產損失上報總機構。如果您是北京市的三級分支機構,且二級分支機構不在本市,那您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需將資產損失報送二級分支機構。如果您是北京市三級分支機構但二級分支機構在本市,那您只需將資產損失上報二級分支即可,不需再報主管稅務機關。
總機構:(1)需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自身資產損失;(2)需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另有規定除外;(3)如存在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追補扣除?
這里需分兩類進行考慮:
一,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此類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發生未能扣除的,追補至損失發生年度扣除,但不超過5年。
二,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此類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發生未能扣除的,在申報年度扣除。
特別提醒
除核心文件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外,如您還有股權投資、國務院決定事項等涉稅事項或屬于跨地區匯總納稅、電網、商業零售等特殊行業的,以下專項文件也可供您參考學習:
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股權投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電網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輸電線路部分報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
商業零售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務院決定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 來源:北京朝陽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