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大家考慮的重點,下面做簡單介紹:
一、資產損失的范圍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提示】簡單來說就是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方項目,如果發生了損失,就屬于25號文規定的范圍。
二、申報方式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一)如何申報
1、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2、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二)具體分類
1、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提示1】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提示2】非正常損失基本上都應當專項申報扣除。
三、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應當提供證據來說明資產確實發生了損失,25號文分不同類別的損失說明了應當提供的證據。由于內容較多,這里不做過多描述,具體請參看25號文規定。
四、資產損失申報時間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五、應收賬款存在的風險
25號文23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本條規定是否說明應收款只要年限達到,會計上作為損失,是否就可以稅前扣除呢?當然不是,22條明確規定了需要提供的證據,均說明債務人喪失了償債能力,3年未還并不一定喪失了償債能力。況且后面還需要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在專項報告中應當說明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證據。
|作者:陳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