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省住建廳參加營改增試點督導調研工作中收集到部分建筑業企業營改增試點相關問題,根據省營改增試點領導小組的要求,我們組織專人對這些問題逐一研究,并節選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及答復,通過各種渠道向外宣傳輔導。
一、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問題
1、同一納稅人在簡易計稅辦法與一般計稅辦法并存情況下,進項稅怎么劃分是否套用《實施辦法》29條計算辦法,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答: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存在無法劃分的情況下,適用辦法《試點實施辦法》第29條計算。如果能準確判定進項稅額專用于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或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則該進項稅額要么全部抵扣要么不予抵扣,不需要劃分。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如果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不需要劃分,全部準予抵扣。
2、國稅部門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按簡易征收增值稅+一般計稅增值稅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計稅答: 納稅人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及時準確做好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納稅人違反上述規定,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將對該進項稅額予以調整或全部轉出。
3、建筑企業一般存在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并存,總機構或后勤管理部門的進項稅額怎么抵扣答:可以區分具體進項稅額類型進行處理,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購入的上述資產如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允許全額抵扣。對于專用于不同計稅方法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服務,應根據項目具體區分;對區間費用項目支出的進項稅額無法區分的,則按辦法29條處理。
4、一般納稅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登記。其中也就意味者收入、成本費用發票齊全,但是建筑業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將會有大量采購來自既不是小規模更不是一般納稅人的無票供應商,這些開支發票,能否由施工企業自行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機打普通發票,用于所得稅前列支開具機打普通發票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答:對于無法提供發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國稅部門申請代開發票作為成本列支之用,代開發票需攜帶個人身份證件以及發生相關業務證明。施工企業作為購買方不得申請。
5、對于能按會計制度開展會計核算并且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也能提供準確增值稅納稅資料,但由于票據不夠齊全,其企業所得稅能否實行核定征收答:對納稅人是否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以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具體規定為準。
6、施工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采購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法出售的材料,該材料可否作為施工企業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答: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到國稅部門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施工企業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應稅項目,允許抵扣。
7、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磚、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須采用簡易計稅法,還是可選擇一般計稅法或簡易計稅法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但應辦理備案手續。
8、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2中“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所稱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還是材料分包答:分包僅指建筑服務稅目注釋范圍內的應稅服務。
9、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否是在甲方必須接受簡易計稅方法前提條件計稅基數含甲供材部分嗎答:一般納稅人申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屬于法定可以選擇的范圍,至于甲方是否接受應由購銷雙方自行約定。計稅依據為銷售方提供建筑服務向甲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不可能向銷售方支付這部分款項,也就不在銷售方的計稅依據之內了。若甲方通過銷售方采購材料支付的款項,屬于銷售方銷售應稅貨物的計稅依據,也不在銷售方提供建筑服務的計稅依據之內。
二、增值稅的發票問題
1、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出售的材料或工程發票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出售材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7%,可以開具專票。提供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3%,也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2、實施分包的工程,減除分包款項,須取得合法發票,是否指增增值稅專用發票答: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都可以。
3、如果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開發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答: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發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不動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方,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開發商作為其進項抵扣憑證。
4、新型墻體材料等可享受退稅政策的材料,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體現的稅率是按原稅率17%,還是按折后稅率答:按適用稅率17%. 5、自來水費、電費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是,電費稅率是17%還是13%答:銷售電力適用稅率17%.銷售自來水適用13%的低稅率,但自來水公司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3%. 6、全面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無限量使用據了解率先試行的北京,一般納稅人幾乎不再開具普票。
答: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每次的領用數量都是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規定核定,并非無限量發放。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象和范圍,均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應當注意把握。
三、跨地區經營問題
1、《實施辦法》46條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有關政策(七)建筑服務第4點關于外出經營的規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經過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獨立申報,不存在預征,也無須再回機構地申報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項目地稅務按項目報備的情形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屬于固定業戶,都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有關納稅地點的一般性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是對建筑服務納稅地點的一種特殊稅收安排,無論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只要存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都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按規定預繳稅款。
2、若既有總機構所在地開票、又有經營地開票,向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是否僅限于總機構所在地開票范圍內申報而經營地開具的發票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答: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自行開具,無論是在異地發生應稅行為,還是在本地發生應稅行為,全部銷售收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其中異地預繳的稅款可以抵減當期應納稅額,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分公司或項目部可以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總機構中標和簽訂施工合同,登記繳納增值稅又是分公司或項目部的話,稅法有何障礙答:已辦理正式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總機構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分支機構作為總機構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務,分別獨立計算繳納增值稅。
4、跨縣(市、區)外的建安項目,經總公司授權并由分公司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進項發票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時,由于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進項抵扣。對此,如何解決答: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增值稅鏈條上的獨立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業務往來也應當獨立作價并開具發票,以分公司名義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不能在總公司做進項抵扣。
5、若按總分機構分別申報納稅,由于資質要求,施工合同必須由總機構簽訂,分支機構開具的發票與總機構名稱不一致,也與合同不一致,導致分支機構銷項專票項目業主無法抵扣;同時,分支機構采購進項也只能以總機構名義索取,這樣,建筑業分支機構就無法納入增值稅管征范圍,而企業所得稅歷來是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繳納的,如何協調分支機構對于增值稅風險責任如何分擔由此,分支機構或者異地(含跨省)項目部是否需要辦理國稅登記,是臨時稅務登記還是項目報備答:稅收法規上的分包與建筑法規上的轉包并不一致,與施工資質沒有聯系。總機構是否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設立分支機構并辦理正式稅務登記作為一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由納稅人自主決定;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持外管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兩者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6、是否省內外所有銷售發票(含普票和專票)都必須由總部開具答:原則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7、企業外出經營,《征管法》規定,需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建筑業外出,對于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和未設分支機構的項目部,如何處理該外管證管理范圍是否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答: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仍按原規定辦理。
四、新舊工程銜接問題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開具建安稅票。但可能存在個別項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營業稅票未開,5月1日以后國稅局能否補開增值稅票答:對于已繳納營業稅或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尚未開具發票的情況,允許憑原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對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計稅,其進項不能抵扣,財務上如何界定“可以準確劃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不可抵扣的進項稅票是否照常進項認證對于選擇簡易征收的老項目,其采購僅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嗎稅局將會如何處理答:可以區分具體進項稅額類型進行處理,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購入的上述資產如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允許全額抵扣。對于專用于不同計稅方法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服務,應根據項目具體區分;對區間費用項目支出的進項稅額無法區分的,則按《實施辦法》第29條處理。納稅人購買用于不可抵扣項目取得的專用發票,可認證可不認證。納稅人購買用于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可以只取得普通發票。
3、新老項目的界定問題。《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雙方簽了就算,需要經過備案嗎一些工程施工過程涉及到拆遷等問題,造成工程工期及結算會拖很長,老項目過渡時間有無限期答:選擇簡易征收方法的老項目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對建筑服務中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可以采取清單備案方式。目前有關稅收政策只對是否在老項目發生應稅行為進行規范,沒有持續時間方面的規定。
4、老項目遍布各省,在服務銷售地預繳、回機構地申報繳納、同時抵扣預繳稅款,這種方式是否屬于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如此,是否需要省級國稅局或國稅總局批準答:老項目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和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并抵減預繳稅款的規定與總分支機構匯總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審批。
5、施工企業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與“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征收:一經選擇36個月不變”的規定有何關系能否理解成選擇適用簡易征收屬于過渡政策,與前述規定無關,僅屬于經營多種稅率的情形因此,僅需要在會計核算中分開核算。
答: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 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企業老項目。
五、其他建議
1、對于今后PPP工程項目和墊款量大、墊款周期長的建筑業項目,由于利息進項不能抵扣,施工企業背負資金壓力的同時,墊款利息成本的銷項應按11%全額征稅,增加稅收負擔。既然金融行業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建筑業企業貸款利息能計入抵扣。
答:根據現有文件規定,所有增值稅納稅人的貸款服務所含進項稅額均不允許抵扣。
2、建筑企業點多面廣、工程項目分散、發票數量大,希望能升級為A級納稅人,方便建筑企業的發票認證和納稅申報。特別是,對于我省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能否直接評定為納稅A級企業,便于營改增發票認證。
答:國家稅務總局按納稅信用等級分步實施取消認證,目前取消認證范圍已擴大到B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近年來,我們持續完善納稅信用評價制度,希望納稅人根據評價標準,依法依規,誠信納稅,不斷提升自身納稅信用等級。
3、建議除了項目預交的2%增值稅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稅統一匯總在總公司匯總繳納;
答: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總分機構建筑企業匯總納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