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方取得境外所得完稅證明, 分包方如何進行所得稅抵免
建筑企業A和建筑企業B作為項目的總承包方和分包方,一同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建筑企業A取得境外所得完稅證明, 建筑企業B如何進行境外企業所得稅的抵免?
為消除“走出去”企業的后顧之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B公司可以取得A公司開具的分割單(或復印件)可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的相關規定:
“一、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本公告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附件2,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二、企業以總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總承包企業自行施工的部分外,發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來源于境外所得已由總承包企業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總承包企業可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并將《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復印件提供給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據此申報抵免。總承包企業按分配后的余額申報抵免。同一項目分配方法應當一致,且在項目存續期內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