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回境內是否可以抵減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在境外有施工項目,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回境內機構所在地是否可以抵減所得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規定: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本公告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附件2,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