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開展工程項目開具分割單時有什么備案要求和留存備查資料
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項目,需要給分包方或其他聯合體企業開具分割單,開具時有什么備案要求和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的相關規定:
“四、總承包企業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填制《分割單(總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總承包企業與境外發包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
2.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 如建設項目再分包的,還需留存備查分包企業與再分包企業簽訂的再分包合同;
3.總承包企業境外所得相關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
4.境外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計算過程及相關說明。
五、聯合體作為境外納稅主體,應就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由主導方企業填制《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后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聯合體與境外發包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業組建聯合體合同或協議;
3.聯合體境外所得相關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
4.境外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計算過程及相關說明。
六、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應按項目分別建立分割單臺賬,準確記錄境外所得繳納稅額分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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