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取得境外所得完稅證明,如何進行境外企業所得稅的抵免
建筑企業A和建筑企業B以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建筑企業A取得境外所得完稅證明, 建筑企業B無法取得境外所得完稅證明,如何進行境外企業所得稅的抵免?
為消除“走出去”企業的后顧之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B公司可以取得A公司開具的分割單(或復印件)可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的相關規定:
“一、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下同),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按本公告規定以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總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簡稱《分割單(總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聯合體方式)》(附件2,以下簡稱《分割單(聯合體方式)》)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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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以聯合體方式中標境外工程,該聯合體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由主導方企業按實際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的合理比例進行分配,開具《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并將《分割單(聯合體方式)》復印件提供給聯合體各方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據此申報抵免。聯合體主導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則或事先約定進行確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