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質保期未結束的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合同資產
【問題】
建筑企業質保期未結束的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合同資產?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第三條第(十)項規定,“合同資產”,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收入準則應用案例——虧損合同案例》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規定,合同結算中的工程質保金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合同資產列示。
綜上規定可知,建筑企業質保期未結束的工程質保金屬于合同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