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以其他債權投資抵債時,累計OCI利得/損失是否需轉出?
答:《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七、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對于以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務工具投資清償債務的,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記入“投資收益”科目。對于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清償債務的,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計入其他債權投資的債權抵償欠債權人的債務(即以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務工具投資清償債務),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記入“投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