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罰款10萬內:是否影響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第7點規定,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