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業轉接團業務:取得普通發票能否適用增值稅差額納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旅游企業承接的旅游團轉給其他旅行社取得旅游服務的普通發票,增值稅可以適用差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