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單位預算收支的管理,完善財政監督機制,提高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委派是指由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下稱“中心”)向市本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下稱各單位)派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各單位(含系統,下同)的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條、會計委派工作由“中心”負責主管,由其設立的會計委派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委派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較高思想政治素質,遵守職業道德;
(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
(三)原則上大專以上文化或具有會計、審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從事財務會計、審計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各單位委派會計人員由“中心”按人事任免規定和程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會計委派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認證、崗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七條、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建立健全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編制和執行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
(四)組織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反映、檢查、分析單位財務收支情況;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其他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第八條、委派會計人員的權限:
(一)組織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參與制度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各單位重大財務收支和財務決策事項,列席重大財務和預(決)算收支會議;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各單位財務會計事項簽署審核意見;
(三)依法制止、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檢查、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五)對所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提出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計委派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委派會計人員定期向“中心”報告如下事項:
(一)各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各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三)各單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
(四)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五)各單位重大財務事項;
(六)各其他應報告的有關情況;委派會計人員對單位財務收支中存在的問題,應同時向各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條、會計委派按單位預算管理級次實行分級委派和管理。主管單位的會計人員由市“中心”負責委派;基層會計單位的委派會計人員由“中心”授權主管單位負責委派,并報“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各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委派會計。委派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業。
第十二條、委派會計人員在接受“中心”管理的同時還應遵守被委派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委派會計人員任期責任評定由“中心”會同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委派會計實行年度業務考核和獎勵制度。考核和獎勵辦法由“中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委派會計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委派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阻撓、刁難委派會計人員開展工作或打擊報復委派會計人員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中心”和各單位應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切實維護委派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會計委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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