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會計委托代理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經濟領域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搞好政務公開,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的必要手段。對于加強財務監督、防止奢侈浪費、嚴肅財經紀律、促進經濟發展都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實施原則及范圍
實施原則:在保證委托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收支自主權不變的情況下,實施單一賬戶、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則。
實施范圍:區直各部、委、局、辦、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法系統,以及代行政府執法、監督職能的財政供養事業單位,其余事業單位及鄉鎮街辦也要結合實際逐步落實會計委托代理制度。
三、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機構
按照《會計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的規定,決定在區財政局下設會計委托代理管理機構——會計管理局。會計管理局屬于行政單位性質,副科級規格,定編3人,在區會計委派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會計委托代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包括有關制度的制定、專職會計人員的資格審查、培訓、任用、調配、考核、獎懲等。會計管理局下設區直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核算中心,核算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為20人,具體負責委托單位會計業務的日常工作,接受會計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宗旨是為單位搞好服務。核算中心會計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
四、會計人員的職責與管理
核算中心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會計核算以及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由區會計管理局統一管理,包括對會計人員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任用、解聘的依據。
五、具體要求
1.各單位必須在8月20日前如實申報全部銀行開戶賬號、資金存余,以及各種票據,不得隱瞞、轉移、滯留、截留資金和突擊花錢。
2.凡設有資金管理專戶的單位必須一并納入統一核算范圍。
3.各單位要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這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本辦法由區會計委派領導組負貴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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