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在大陸個人消費常見涉稅規定
臺籍個人在大陸常見的涉稅稅種為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進口稅,針對不同稅種,臺籍個人應注意應稅專案及納稅細節等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及處罰。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應為臺籍個人首要關注的稅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在大陸取得的無論來源于境內或境外的所得在中國納稅,但若居住超過五年,還應就非大陸境內取得的收入在大陸納稅。臺籍個人應區分收入種類,對比相關法規,及時辦理申報及納稅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有關規定,臺籍個人可能受到的處罰情形如下:
1.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可處以2,0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罰款。
2.不進行納稅申報或不繳稅款
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同時,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依欠稅金額萬分之五追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追繳期為三年。
3.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4.觸犯刑責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應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若拒不補繳,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即使補繳稅款,仍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口稅
臺籍個人相對出入境頻繁,根據大陸海關總署〔2010〕54號公告內容,臺籍個人入境攜帶的個人自用進口物品總值一旦超過人民幣2,000.00元,或個人郵寄進口物品進口稅額超過人民幣50元的,則須繳納進口稅。
這裡應注意,個人在中國與境外間寄送物品每次存在金額上限,其中,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00元人民幣。
進口稅實際為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合併徵收稅種,且根據關稅稅則委員會〔1994〕第4號文以及〔2011〕3號文有關要求,根據進口物品的種類,進口稅稅率分為10%、20%、30%及50%四類稅率。
進口物品徵稅時間為海關放行前,未交或漏交相關稅款的,參照上述稅收征管法及刑法有關規定處理,此外,對于應稅未稅或漏稅物品,海關追繳的期限同樣為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起三年內。
三、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全部所得及價外費用,為徵稅范圍,且只要應稅行為發生地在境內或費用由境內支付,均應在大陸境內繳納營業稅。
其中營業稅應稅勞務,指除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取得的薪資報酬以外的所有取得收入行為,但另有規定的免征專案除外,如著作權轉讓收入(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實行“營改增”政策,個人轉讓著作權也屬于“營改增”范圍,即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同樣適用免稅政策。繼上海之后,江蘇、浙江等地也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和上海保持著基本一致的政策)。
臺籍個人若漏繳營業稅,稅收處罰同樣參照上述稅收征管法及刑法有關規定。
目前正值大陸“營改增”擴圍期間,個人消費時還需注意有關增值稅事宜。
四、其他稅種
除上述外,外籍個人常遇到的應稅稅種為印花稅、流轉稅附加費、房產稅等,若未按規定時間申報或不申報納稅的,稅收處罰規定與上述一致。
另外針對臺籍個人應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出租納稅,對于租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附加及個人所得稅,房產出租期間,還應繳納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租賃合同等須繳納印花稅;后三項為財產、行為稅,由于稅種小、應稅行為不常發生等原因,常被忽視。個別地區對房產出租適用綜合稅率5%徵稅,例如上海、江蘇等,臺籍個人應視房屋所在地稅收政策,繳納房產出租的相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