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獎勵措施,包括以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等。那么這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請看政策列示。
政策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二、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四、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833號)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取消上述審核權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
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后續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總結解析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科技人員取得的股權形式(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所得,可以享受“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分紅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該項優惠政策已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文章來源:一稽查 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