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明確了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你知道關于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相關政策都有哪些嗎,今天小編特別給大家梳理了一下,以供大家學習。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二)對單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以北京為例,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經市政府批準于2006年下發了京財稅[2006]947號《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殘疾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如下:
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3、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上述規定參考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五、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房產稅政策
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法規庫,本人未查詢到有專門針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房產稅的政策規定,但是在地方性的政策規定中,有部分省市對此有專門的相關規定。
比如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于2013年發布了第7號公告《關于免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房產稅的公告》,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暫免征收該年度房產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憑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房產原值、職工月工資手冊、殘疾證及復印件、殘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證明,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減免手續。
其他地方性政策規定還有山東地方稅務局下發的魯地稅函〔2008〕102號《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房產稅的減免也有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梳理的關于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相關政策,至于各省市稅務局如何落實,相關減免手續的規定,您可以向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