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修正近期成為稅收領域的關注重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與車船稅是目前18個稅種中,僅有的3個通過人大立法的稅種。此次修正是該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以來迎來的首次修正,其變動內容自然倍受關注。雖然之前傳聞降低稅率、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增加多邊稅收征管合約及反避稅都是本次修正案涉及內容,但2月22日提交審議的草案,僅提出允許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內繼續在稅前扣除,并于2月24日通過了表決。
此次修正將企業公益捐贈稅收扣除期限延長3年,擴大了公益性捐贈扣除優惠政策,較大程度解決了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稅負較重問題,有效銜接了2016年新頒布慈善法的稅收相關內容。這不但反映了公益性捐贈稅收問題的社會關注度之高,也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和鼓勵。
通過稅收優惠鼓勵公益性捐贈是國際慣例,我們也不例外。關于公益性捐贈有哪些稅收優惠呢?慈善法規定,相關稅收優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4.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表述分別從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不同層面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執行的稅收規定如下:
一、關于慈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列入免稅收入。非營利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兩方面都必須“符合條件”才可享受優惠。
(一)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條件
并非經民政等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就自然獲取免稅資格,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相關規定;我省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程序按照《關于省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受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財政廳〔2014〕12號公告)要求辦理;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按規定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二)非營利組織取得收入的免稅條件
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的收入必須是稅收法規正列舉的各收入類型。非營利組織取得收入的免稅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要說明的是,可列入免稅收入范圍的一般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此外,社會團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免征契稅。
二、關于捐贈人
稅法對捐贈人的所得稅優惠形式是稅基式減免,即捐贈支出可在計算所得時按規定扣除。這意味著可減免的具體稅額與企業適用稅率、是否虧損等因素相關,需通過計算才可確定,而非直接在應納稅額中直接抵減。
(一)企業所得稅
稅法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捐贈財產形式多樣,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和房屋等有形和無形財產,其中股權捐贈是一種新型的捐助模式,可使受贈的慈善組織通過所持股企業的股權分紅而持續得到收益,有利于促進慈善機構財產的保值增值。2011年,曹德旺家族企業向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贈市價35.49億元的3億股福耀玻璃股份,該事件當時引起較大稅收爭議。 按稅收法規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應視同銷售,按照被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被捐贈的股份如果增值幅度大,捐贈企業則會產生大額的所得稅負擔,但沒有相應的現金流完成繳稅義務。為促進企業家捐贈股權的行為,支持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發布《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新規定實際上減免了捐贈人此前就股票增值部分需繳納的的所得稅。這對完善慈善稅收優惠體制、激勵企業大額捐贈促進作用極大。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捐贈支出時,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三)所得稅捐贈扣除政策要點
一是注意捐贈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直接捐贈支出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必須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2.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3.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前兩項規定的條件。
4.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之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要經過財政、稅務和民政等部門的聯合審核確認,但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該項非行政審批事項已經予以取消。《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法〔2016〕24號)規定,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設立的社會組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民政廳公示后于每年4月底前共同確認發布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確認名單;在地級以上市、縣(區)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社會組織,由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共同確認發布。
需要說明的是,各級單位依文件規定,在權限范圍內所公布確認的名單并非僅在其轄區內有效。如廣東省內企業對湖南省確認發布的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社會團體的捐贈支出可依法進行稅前扣除。
二是注意是否取得合規的捐贈票據。捐贈人捐贈財產要憑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受贈人開具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才可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前扣除政策優惠 。
三是注意是否符合捐贈全額扣除條件。雖然捐贈支出在所得稅前一般只在限額內扣除,但對紅十字會、農村義務教育、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單位的捐贈可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土地增值稅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其他方面
為支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近年出臺過規定,對于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汶川、蘆山、玉樹及魯甸等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但目前這些政策都已經過了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