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為一家無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了擔保,現在該公司沒有能力歸還欠款,需要由我單位承擔相關費用,請問該筆支出我單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視情況而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因此,該筆擔保損失如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該筆擔保損失如與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可按照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該筆擔保損失如與你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則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資產損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