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每年給全體員工安排一次旅游作為獎勵,該項旅游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旅游支出是否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答:《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文件所述,安排職工旅游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應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