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津貼的財稅處理
在近期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企業咨詢發放給獨立董事的津貼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按什么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來看一看。
一、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三條第(一)項“職工的定義”規定,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于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董事屬于職工薪酬準則中規定的職工,企業發放的獨立董事津貼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受雇,支付的獨立董事津貼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三、是否憑發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的獨立董事津貼是否需要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決于獨立董事取得的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在營改增之前,原重慶地稅流轉稅處發布的《關于獨立董事營業稅相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流便函〔2009〕11號)規定,對獨立董事從聘用單位取得的津貼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原重慶地稅的規定,獨立董事津貼不交營業稅也就不需要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有部分稅務機關直接明確不需要憑發票稅前扣除。如原浙江國稅、寧波國稅、鞍山國稅的解答。
1.原浙江國稅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201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10、董事會成員領取工資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答: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會成員領取的勞動報酬應并入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獨立董事領取的津貼應在企業“董事費”中開支。企業應提供董事會全體成員名單,以及代扣代繳個稅證明及個人簽收證明。
2.原寧波國稅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56、獨立董事、監事費稅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據?
憑合同協議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憑證,在稅前扣除。
3.原鞍山國稅
《鞍山市國稅局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業務問題》
一、稅收政策
(三)關于獨立董事、監事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支付給不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擔任其他職務的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費用支出,憑合同協議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但不得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營改增之后,個人認為獨立董事取得的津貼應按鑒證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6目“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獨立董事取得的津貼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就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我們來看一下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
1.北京稅務
2023年9月15北京稅務發布的《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23年8月)》
5.公司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獨立董事和普通董事是否有區別?
答:公司董事應根據所提供的服務的具體內容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該董事屬于公司聘用的員工,其為企業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2.廈門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0年1月22日廈門稅務對于“董事費納稅問題”的答復。
問題內容:
公司外聘獨立董事,每月支付1萬元的報酬,該獨立董事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如需繳納增值稅,我司是否有代扣代繳的義務?我司未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否一定要有增值稅發票才能扣除該筆董事費的支出?以上問題對應的法規是哪幾條?
答復內容: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因此,若該外聘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報酬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若該獨立董事為境內個人,則貴司不需代扣代繳增值稅;若為境外個人,則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若該外聘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報酬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天津稅務
原天津國稅發布的《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解答》
七、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4.廣東肇慶稅務
2021年7月1日廣東肇慶稅務對“獨立董事的費用一定要提供發票才能稅前扣除嗎”的回復。
內容:
我公司支付給獨立董事的費用是否一定需要獨立董事開具發票給我公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扣除?
回復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的,應將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實際支付給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5.安徽稅務
2018年5月2日安徽稅務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稅務學堂】關于稅前扣除,這些事你必須要清楚》
5問: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實際支付給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支出,按工資薪金項目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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