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單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相關問題解析
在本周的答疑咨詢中,有企業財稅會員咨詢:公司委托境外單位做了一個研發項目,相關的研發費用如何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具體該怎么計算?
下面我們結合相關政策規定,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一下。
相關的政策規定及案例分析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舉個例子 :
甲公司2023年委托非關聯境外A單位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甲公司支付給A單位200萬元;
甲公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180萬元。
甲公司委托境外研發可以計入委外研發費用的金額=200×80%=160萬元
甲公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部分180×2÷3=120萬元
甲公司可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120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23年甲公司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180+120)×100%=300萬元。
企業委托境外研發需要注意的其他問題
√根據《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應留存的備查資料,根據《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應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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