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500萬元以下研發設備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購入500萬元以下的研發設備,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研發設備持有期間,企業應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月計提折舊。常見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因此,即使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選擇對500萬元以下的研發設備一次性扣除,會計處理仍需遵循常規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研發費用歸集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三條第(六)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規定,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
根據上述規定,購入500萬元以下的研發設備用于研發活動,企業所得稅處理時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歸集研發費用時,仍應按照會計核算的折舊金額進行歸集,而非一次性扣除的金額。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折舊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購入500萬元以下的研發設備用于研發活動,企業所得稅處理時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時,應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額來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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