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貼現利息是否需要在貼現期間進行分攤?
近日,有會員咨詢問題如下。
問題:應收票據在進行貼現時,銀行收取的貼現息是在貼現期間(即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間的期間)進行分攤,分期計入損益,還是在貼現時點一次性計入損益?
解答:此問題的處理方式應當與票據在貼現時,是否終止確認應收票據的處理方式相對應。
1、貼現時應收票據終止確認。
如果相應的應收票據貼現時,因被貼現的應收票據系由信譽較好的大型上市商業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等原因,在貼現時可以直接終止確認相關的應收票據,而無需確認為短期借款,則被貼現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和所收到的貼現款項之間的差額的性質屬于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損益,而不是債務的利息。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金融資產轉移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被轉移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二)因轉移金融資產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所以該類型的貼現差額,在貼現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無需在后續的票據剩余期限內按月分攤。
2、貼現時,未終止確認應收票據。
如果相應的應收票據貼現時,未終止確認應收票據,而是按實際收到的貼現款凈額確認為一項短期借款,則被貼現應收票據的賬面價值和所收到的貼現款項之間的差額的性質屬于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組成部分(相當于折價),該項金融負債后續應以攤余成本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對該折價金額應當在后續的金融負債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分攤,確認為各期的利息支出。即此時將該差額按月分攤計入各月份的“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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