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貼現息,會計核算如何處理?
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時,以商業匯票方式結算是比較常見的收款方式之一。《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第4號)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實務中,企業為了快速融通資金,往往將收到的商業匯票在未到期前貼現,同時支付貼現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3月修訂)》的規定,對于商業匯票貼現(即應收票據貼現),企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終止確認,從而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
商業匯票貼現不符合終止確認的,對貼現息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司的規定是一致的,《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收票據未終止確認,貼現取得的資金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即銀行借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一次性支付的貼現息按實際利率法在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間分攤確認利息費用。
但是,對于商業匯票貼現符合終止確認的,對貼現息的會計處理,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司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會計司對于符合終止確認的商業匯票貼現息的規定
《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四、應設置的相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企業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二、證監會會計司對于符合終止確認的商業匯票貼現息的規定
《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解析202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司)規定,應收票據終止確認,貼現息應在終止確認時立即確認為投資收益,而不是在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間攤銷。
注意:貼現息應在終止確認時立即確認為投資收益,而不是計入財務費用,這是重大變化!
對于符合終止條件的商業票據貼現其貼現息的會計核算,兩個權威部門——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司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規定,企業財務人員如何進行會計核算,遵循哪個部門的規定呢?是向左走還是向右走,財務人員很迷茫,希望這兩個部門對此問題進行溝通做出統一規定!個人觀點傾向于證監會會計司的規定,商業匯票貼現(即應收票據貼現)符合終止確認的,可理解為折價轉讓債權,發生的貼現息計入投資收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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