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取得紅利是否免稅
問:公司為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2013年1月申請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請問取得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四條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其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的第五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相關規定具體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