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新辦企業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問:2014年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二)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另外需注意: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