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月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匯總
2009年1月~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文件共52個,其中有些文件對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政策。
一、稅前扣除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工資薪金總額問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繳納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09]34號)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上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情況,對全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占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比例明顯偏低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調整預繳方法或預繳稅額;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134號)明確,發生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應履行年度關聯申報義務,各地稅務機關將企業關聯申報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的組成部分。
4.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在總結近年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三、非居民與居民企業政策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明確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50號)明確,對“一、基本規定(三)”規定的情形,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除“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一)”規定的情形外,不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境內單位,其發生的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工作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是為規范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的規定。
四、若干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規定,對居民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明確,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1)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2)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3)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五、其他稅收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2.《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明確了房地產行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
3.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