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否加計扣除
問:公司與另外兩間公司合作開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否都進行加計扣除?
答: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及《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珠海市地方稅務局珠海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珠海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珠國稅發〔2014〕4號)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項目,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2011年度)規定的項目范圍。具體包括:(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鑒定費用。
另外,文件還規定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