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外銀行貸款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繳增值稅后能否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從境外銀行貸款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繳增值稅后不能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