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需求不足停產期間發生的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目前世界經濟不景氣,市場比較蕭條,國內外市場需求不足,導致一些企業停產,那么停產期間生產設備計提的折舊和支付的工人工資可否稅前扣除?
一、企業因需求不足停產,支付的生產人員工資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因需求不足停工,為了維持運營而給生產人員支付工資,該工資費用屬于上述規定的合理支出,因此,工資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二、企業需求不足停產期間生產設備計提的折舊,可否稅前扣除需分析具體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 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因此,企業的生產設備在停工期間應計提折舊。根據上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可知,生產設備計提的折舊稅前扣除的前提是設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未使用的設備未用于生產經營未產生收入,其折舊費用與取得的收入無關,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因需求不足停產是暫時的、非永久性的,且設備仍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使暫時未使用),其折舊費用應視為與未來收入相關。因此,個人觀點,企業因需求不足暫時停產期間,生產設備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同時注意,企業應保留證明停產是暫時性的相關資料(如停產原因、恢復生產計劃等),作為折舊費用稅前扣除的依據。
但如果停產是永久性的,設備不再使用,其折舊費用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不得稅前扣除。實務中需要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以避免稅務風險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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