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在近期的答疑中,有會員咨詢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需要明確的是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才可以按稅收政策規定在稅前扣除,具體需要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得稅前扣除
1、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支付的傭金和手續費,應沖減權益性證券的溢價發行收入,一般是沖減資本公積。
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上述兩種情形可以參考《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相關規定。
二、限額在稅前扣除
1、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具體可以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的規定。
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上述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具體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相關規定。
3、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具體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
4、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具體參考《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相關規定。
上述第1種情形只是在費用發生當年實行限額扣除,最終是可以實現全額稅前扣除。
三、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具體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相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財務在去銀行辦理業務時,給銀行支出的匯款手續費及其他業務直接收取的手續費,不屬于前述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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