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認證后發現銷貨方違規作廢,應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第三條 審核檢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產生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屬于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第十九條 經審核檢查,對不同類型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進行處理: ……(三)‘屬于作廢’發票 1、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2、納稅人已申報抵扣的,通過核查子系統發出《增值稅抵扣憑證委托審核檢查函》給開票方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審核檢查。 ……
第二十七條 異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檢查結果分為以下類型: ……2.一般性違規問題 一般性違規包括:銷售方違規作廢;購買方未按規定取得;……。 第二十八條 經區縣主管局長批準,基層管理部門對審核檢查結果分別進行處理: ……(二)屬于企業問題中‘一般性違規問題’的,依據現行規定處理;……。
由于對方在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情況下將專用發票作廢,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需要由雙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查企業情況后,針對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判定。